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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2024-04-16 10:57
来源: 建筑前沿 访问量:

工程项目代建是指工程项目出资人,通过将工程建设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管理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由代建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最终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建设任务,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一种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工程项目代建制也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

在我国,工程项目代建制开始时间尚不长,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基于执业经历以及在履职实践中的一些观感与思考,试着就项目代建管理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与同业交流,希望相互启发,促进相关工作的有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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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管理的模式

工程代建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是指业主通过将建设项目委托给“建设经理”,由其代替业主行使项目建设的管理,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可研、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工作。

项目代建其实也是委托人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建设及咨询的外部委托管理。“建设经理”(委托方)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并享有相关的权利,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有权对相关设计质量进行检查,有权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条款,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支付等进行检查,审核、签发相关项目建设管理文件。

代建委托一般以合同形式委托。目前市场上较为常见的合同模式主要有三种:

(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委托代理合同”模式一般是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是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再由这个项目法人以招标的方式选定一家具备代建条件的市场主体(如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的代建单位,再由代建单位作为受托方,项目法人作为委托方,双方签订一个代建合同,完成代建委托。

(2)“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指定代理合同”模式是基于特定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以招标方式选定一家具备代建能力的企业(如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项目的使用单位与选定的该家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而完成代建管理委托。

在该模式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代建合同的当事人,而只负责为项目使用单位物色(指定)项目建设管理代理人。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后,由代建单位代理使用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专业化的组织管理。

(3)“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该模式指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代建单位三方通过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就代建方式、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代建项目管理目标(包括投资控制金额、建设工期、代建管理期限、工程质量标准)等进行约定,明确三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以投资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的权利为例,如在合同中可规定建设单位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包括有权对项目开展稽查,有权对有关设计的使用功能进行认定,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等,但同时建设单位也应为项目开展提供协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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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管理的主要内容

代建单位接受投资人委托开展代建管理,其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合同任务书的要求,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

(2)配合使用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办理项目规划选址、土地使用,以及水电燃气等相关报批报建报装手续;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预算等;

(3)负责施工、材料等招标以及相关合同签订;

(4)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安排;

(5)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的资金拨付申请,在委托授权和工作职权范畴内处理工程索赔与工程变更签证;

(6)督促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履职,做好项目投资控制,以及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管理;

(7)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8)进行项目移交和开展项目后评价,以及相关参建主体工作情况、履约情况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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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建中常见的问题

随着政府投资项目的逐渐增多,工程项目代建模式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于代建制在我国推行的时间尚不长,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主要的表现有:

(1)建设单位(项目投资人)、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之间的权责不清或权责边界模糊。项目投资方、项目使用方与项目代建方作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通常情况下,项目开始后,投资方或项目使用方应按照代建合同,将代建责任与相关的服务工作移交给代建方,但实际操作中,部分投资人事实上难以真正做到放手移交。出于谨慎或便于把控等原因,投资人通常会保留一些权利,这就导致代建单位很多时候并不能真正地独立行使代建职权,以至于当双方出现对项目理解不一致时,建设单位会直接越过代建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联系或下达指令,从而给代建单位的工作带来较多的不确定性,影响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2)我国代建市场尚处于发展之中,相关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代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将专业的事情委托给专业的人去做。代建人作为代建项目的受托人,其基本职责就是基于自己的专业经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整个工程项目行使综合统筹和全面管理之责。对项目建设而言,有代建人的统一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而且也利于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但由于目前我国代建市场发育尚不够充分,建设单位作为出资方拥有较强的话语权,因此代建单位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第三方主体,这与项目代建的目的,即通过聘请代建单位,发挥其专业作用,一体化管理项目建设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3)代建单位良莠不齐,水平差异大。在国内代建市场,之所以出现建设单位较多干预代建单位工作的情况,其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内目前从事代建工作的单位的管理水平差异较大,有些单位投标时用精兵强将组成精干团队参与竞标,但中标后派驻的管理团队水平不高、专业团队结构不齐、专业能力不尽人意,以致交付结果与合同要求、建设单位的预期相差较远形成鲜明对比。也正是基于这种现象多发,不仅影响了代建队伍的形象,也使得一些建设单位难以对代建单位真正放手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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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

▌1. 建设单位按委托合同放权是项目体现“代建”特色、发挥代建单位作用的前提

代建单位是建设单位经过招标选定的受托人,也可以说代建人的专业实力、历史业绩、市场口碑是经过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审查过的,是建设单位认定的“值得相信的代建人”。

因此,代建方一经选定,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方面理应充分尊重代建方的管理,不仅要在态度上展示支持,而且理应在行动上将凡属于代建单位职责范围的权限进行充分授权,而不宜跳过代建方对项目的相关参建单位进行“管理”,以至于出现多头领导、多头指挥的混乱局面。

代建合同一经签订,建设方就要严格遵守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让代建单位在招标组织、合同签订、以及投资控制、质量管控、进度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充分行使责任及管理权限;建设方则根据自身角色,行使必要的监督检查等职权。

▌2. 在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是项目代建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项目建设顺利开展离不开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有效配合,而实现有效配合需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渠道。

例如,为避免建设单位直接跳过代建单位与设计、监理或施工等单位下达指令,架空代建单位或影响代建单位对其他参建主体的管理威信,造成管理失控,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可通过合同或补充条款形式对建设单位超越管理边界给代建管理造成的风险、责任承担进行明确;对本应请示建设单位的重大问题,代建单位自行主张而造成损失的也需要代建单位承担责任等,目的就是对彼此决策、行为进行约束。除通过有效的协议、合同,确定代建工作的责权利之外,代建单位还必须与建设单位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形成明确的工作联系机制、协商机制、解决问题机制,以避免代建过程中出现管理混乱。

实践中,一个项目在代建工作开始后,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建设内容等,建立相关的项目协调组织,确定联络方式、人员分工,并通过相关组织形式如沟通例会、周期碰头会等通报信息、协调工作。

同时,对于沟通的形式、内容也要进行适当的规范,比如哪些事情在讨论时应该形成会议纪要,哪些事情的传递与回应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还有就是请示审批等流程与格式也需要进行规范,建设方要避免使用口头形式交办或改变代建任务,凡是不规范、非正规的任务传达或指令交代都有可能为日后重大纠纷埋下隐患。

▌3. 代建方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诚实守信精神做好履职,是项目代建成功的关键

建设项目参与主体众多。代建单位(投资人)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总管,代表建设单位行使工程建设的管理、协调之责,但由于其本身不是建设单位,而只是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管家”,因此,其自身的专业素养、执行形象事关市场对其的看法。

由于工程建设既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又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代建人作为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不仅需要在其受委托的业务领域展示高强的专业认知,也需要展示崇高的专业精神和职业素养。即有水平、处事公正,方能服众,反之则不足以让市场尊重,也就难以调动项目各方的积极性。

在很多情况下,代建单位的专业精神也表现为对工作处处的细致与严谨,如前期的合同拟定和审核,过程中的合同履约。切忌合同签订抱着侥幸心理,为获得任务先签下来再说,对后期履约条件、自身执行能力、目标结果缺乏充分考量。合同的所有条款必须要考虑可执行性,一旦签订,严格执行。

代建合同有固定的范本,实践中可参照拟订,其中有关协议、条款,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权力、义务、责任等内容大多情况下是通用的,但考虑到每个工程的特殊属性或特殊条件,实操中也不可一味照抄范本,应作必要的具体甄别。

在承接委托后,代建单位要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肩负起自己应尽的代建职责,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围绕代建管理的重点难点,建立重大事项议事协调制度,重大事项的督导督办制度,关键节点、关键事项的巡查制度,对重大事项必须落实具体责任人。必要时可联合参建单位成立有关质量安全、进度会商、工程暂停施工与复工、工程变更与索赔争议、投资控制、项目外联等专项小组,以周例会、月例会、季考核等形式协同协调工作,及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努力抓好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最终向业主移交符合合同要求的代建成果,完成代建工作的目标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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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现存的问题,既有建设单位(委托人)不规范带来的问题,也有代建单位自身运作不规范带来的问题。
因此,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之间出现的权责不清、边界不明以及授权不充分等问题,既有管理体制的原因,也有市场主体在执行代建活动中不规范或履职不到位的原因。
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建设,而从事代建工作的市场主体则应以互利双赢的心态,不断加强自己在代建业务能力、服务水平方面的建设。
此外,委托人与代建人,须基于代建项目和代建工作的特点,以合同形式明确权责义务和相应的奖罚措施,做到约束与激励并重,从而真正发挥代建单位的专业优势,做到在代建项目上投入足够的专业资源,高质量地完成代建项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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